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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健康素养66条】第25条: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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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0/1/14  来源:郑州卫生健康一点通

今年7月,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,国家层面出台《健康中国行动(2019—2030年)》。健康中国行动聚焦当前主要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,围绕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两大核心,将开展15个重大专项行动,也为民众在健康领域细化了“国标”,努力使群众不生病、少生病。  

健康素养是国民素质的重要标志。提升健康素养,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最根本、最经济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。“居民健康素养水平”已经成为《“健康中国2030”规划纲要》和《健康中国行动(2019-2030年)》的重要指标。到2022年和2030年,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%和30%。

《健康素养66条(2015年版)》第二十五条: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。



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。

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中必须告知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;必须配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;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监测、评价与管理;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发现健康损害和职业病,必须进行积极治疗、妥善安置、给予工伤待遇。劳动者要知晓法律,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。